(五)加强对照明设施、办公设施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供暖制冷设施机房)、开水间等设施、设备用能情况的重点监测和管理;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声控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室内照明、外部装饰照明及景观灯、路灯数量和用电使用时间;
(七)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施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八)各级公共机构要积极采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耗能较高的用能产品,并做好淘汰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工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协调和鼓励有关公共机构对高耗能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大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公共机构节能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相应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和部分专项节能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车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公共机构车辆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公共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辆能耗。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