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组织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负责组织对市本级公共机构及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上一年度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及时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一经批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量化指标,分解落实到分管范围内的各公共机构。各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具体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县(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七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主管节能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实行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管理规范化。财政部门应当予以资金优先扶持。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制度,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资源消费计量配备与监测体系的设置,由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力上予以优先支持和安排。
第九条 办公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公共机构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应当分别计量。暂时不能分别计量的要明确专门负责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共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配置专门监测器具进行实时监测,以限制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