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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号)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张古江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在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在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县、区,必须建立健全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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