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用电用气管理
(十)用水管理
(十一)建筑能耗管理
(十二)加分项
第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采取年终实地检查和日常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以年终考核为主,实行百分制量化评比。
全市节能考核评价在各级公共机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各公共机构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于每年2月15日前报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
年终考核评价采取“听、查、看、评”的方式进行。即:听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汇报;查看核实验证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根据实地实物检查、查看,按照《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评比。
各县(区)的节能考核评价工作由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特殊情况,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节能考核评价满分为110分。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级。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以上不满95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0分为达标,不满70分为不达标。考核成绩及考核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序号 考核成绩(n) 考核等级 备注
1 n≥95 优秀
2 95>n≥80 良好
3 80>n≥70 达标
4 n<70 不达标
第八条 各公共机构节能评价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分数等级结果,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政府审定。①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②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评等级的重要依据;③节能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问责制。
第九条 对节能工作成效显著,按照考核总分高低,在优良等次范围内,评选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20个、先进个人50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