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1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法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的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气为重点,以办公建筑能耗和公务车辆能耗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提高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水平,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的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全面促进年度节能目标落实,防止资源浪费,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我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四条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包含以下十二项内容:
(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
(二)节能规划编制落实
(三)能耗统计完成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制定落实情况
(五)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
(六)节能管理
(七)能源审计
(八)车辆油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