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采暖空调、通风制冷、采光系统、运转系统、用电用水系统设施、设备配置是否科学合理,经济节能,附属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4.合理用能的主要措施。
(四)评估意见及说明;
(五)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评估报告的最终结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地方的节能设计标准和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节能评估报告意见,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评估报告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建设项目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对节能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建设项目单位(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其节能设计部分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备案说明或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章 评审时限和取费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对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提出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必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终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取费,可予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取费规定标准执行。承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与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共机构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取费标准。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在建建设项目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