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的申报材料,自节能评估审查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其节能评估和审查结论要重新进行。
第十二条 节能篇部分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内容:
(一) 甲、乙两类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二) 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设计及建筑热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是否规范、合理;
(三) 采暖、空调、通风、自然采光系统设备设施配置是否科学配套、经济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取值指标;
(四)按照建筑项目规定要求,对所采用的主要设备、设施(水、电、气、煤、油)等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实施管理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五) 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各种能源计量器具、监测设施的配备设置及项目能源供应保障是否节能经济;
(六)新建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是否采用了节能新的工艺、新的技术和新的材料;
(七)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标准;
(八)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节能规定要求。
第四章 节能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单位(评估专家工作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公共机构节能要求和建设项目节能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用能部分进行节能分析、论证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评估内容及依据;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项目设计:
①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耗能系统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②建设项目用能指标及实际运行状况的定量评估和节能效果分析,比较分析后,确定其经济性、技术性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③建设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定额指标,所用节能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是否废弃国家和省已公布淘汰的用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禁止)的工艺;是否利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