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0〕19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十二届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承德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源头管理,确保我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和《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承德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承德市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德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本级及县(区)辖区内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改扩建、维修装修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评估和审查以及节能篇的审查,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复初步设计,相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准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