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视培育商品有机肥的销售主渠道。商品有机肥销售是促进有机肥生产、施用的关键环节。要发挥各级供销社的营销网络优势,建立以供销社农资企业为主渠道、其他农资企业为补充的商品有机肥销售体系。按照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合理布局商品有机肥销售网点,降低流通成本。要鼓励和支持农资企业积极与厂家合作,主动与大户对接,结合生产特点,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制定针对性的购销计划,畅通销售渠道,保证有机肥的正常供应,实现生产企业、农资企业、农民“三赢”。
(四)着力维护商品有机肥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农业、供销、环保、工商、质监、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上下联动,加强对畜禽养殖和商品有机肥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有机肥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商品有机肥原料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制度,实施质量追溯制,确保产品质量;努力培育优质优价的合理价格机制和定点供应企业的有序竞争机制,维护商品有机肥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四、扶持政策
“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和环保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用于扶持杭产商品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确保完成商品有机肥生产和施用工作目标。
(一)对年累计施用商品有机肥20吨以上的用户,按3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用户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的补助资金按市、区级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五县(市)按市级财政70%、县(市)级财政30%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并销售的数量按30元/吨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前款比例承担;对年销售杭产商品有机肥5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根据销售规模、竞争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诚信资质等指标,在市区和五县(市)分别择优评出前三位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投产且生产规模达到5000吨以上的新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三)对销售杭产商品有机肥的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和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的其他农资经营企业,由市级财政根据销售数量按6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开展杭产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示范方建设竞赛活动,对连片种植粮油1000亩及以上、蔬菜300亩及以上、茶叶500亩及以上、水果500亩及以上、花木500亩及以上的杭产商品有机肥施用示范方,经考核验收确认增产、增效、提质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