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省下达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到2014年全市共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52万亩,到2018年建成面积达到83万亩。“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10万亩,并达到农田设施完善、农田质量提升、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的建设标准;确保已建成功能区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设施更完善,全市功能区农田基础设施配套率达到80%,农田复种指数达到200%,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功能区中设施农业、粮经轮作、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应用比例达到50%,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形式实现的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实现机械作业、育供秧、植保、培管、烘干等统一服务比例达到80%,其中市级功能区粮食生产统一服务实现全覆盖。
四、工作重点
(一)改善功能区生产条件。
1.完善基础设施。按照农田成方、道路成网、排灌分系、用电方便的要求,抓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2.实施沃土工程。以秸秆还田、冬种绿肥、稻田养禽、增施有机肥为重点,大力推广配方施肥、专用肥和生物肥,改善农田地力状况,达到土壤培肥要求。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力提升。
(二)加强功能区保护与管理。
1.科学规划。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确保在较长时期内功能区不被建设征占用。
2.依法管理。严格依法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征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实施,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3.加强监督。功能区要以保障粮食生产为首要目标,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规定,禁止在功能区内挖塘养鱼、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对保护不力的功能区将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功能区种粮用途的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申报各级支农项目的资格。
(三)推进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
1.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功能区内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鼓励土地向种粮能手集中,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季节性转包等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资金扶持市级功能区开展以土地流转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期限3年(含)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功能区内土地流转率达到80%以上或流转总面积超过5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年3-5万元的奖励;功能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参与的流转组织符合当年奖励条件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农户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