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题视察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视察可以采取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
第七条 专题视察一个月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有关工作或者围绕视察项目进行调研,拟定专题视察方案。专题视察方案应当包括专题视察的对象、重点内容、专题视察组组成和分组情况、专题视察的时间和地点、专题视察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专题视察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题视察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察看、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参加专题视察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就有关工作提出询问。
第十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专题视察情况,提出专题视察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题视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视察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该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某项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四章 专题视察报告的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将专题视察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题视察报告时,由专题视察组负责人向全体会议报告。常委会分组审议时,被视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视察组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供相关资料,由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