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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暂行办法
(2009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视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视察,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某项工作进行的视察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搞好专题视察。

第二章 专题视察内容和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以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专题视察。

  第四条 专题视察的题目从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某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心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视察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视察的建议。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专题视察计划的建议。常委会专题视察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区县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对专题视察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被视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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