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20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工作,特别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符合验收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尽快组织环保验收。

  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后,当地水务部门要尽快组织项目业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各市、县环保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环保验收申请2个工作日内对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对无法达到环保验收条件的,要以正式文件下达整改通知;整改达到环保验收条件的,按国家要求组织验收;对暂时未能达到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但符合预验收条件的,可先开展项目预验收工作,预验收报告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做好详细说明,待项目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六)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当年的减排目标和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乡镇及企业,明确污染减排工作职责;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主要污染物年度考核工作,落实减排责任,追究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乡镇和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减排指标,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降低到控制指标以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千方百计落实分解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工作方案、2010年市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降低计划和考核方案等,明确责任分工。

  (二)加大资金投入。

  2010年省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在已安排8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安排3000万元。节能专项资金重点安排年内能形成直接节能量的节能技术改造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提高补贴标准。2010年省财政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5000万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市、县要相应安排用于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等其它专项资金要向节能环保项目倾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