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继续采取严防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活动,检测范围要涵盖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一律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各有关部门要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确保能够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认真把好准入关。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大型商贸区和工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方,要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并确保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注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零售经营网点布点是否合理,存放数量是否超量,消防器材和警示标识是否完备,是否销售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禁止零售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两个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等规定;严防出现集中、连片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问题,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播放安全公益广告,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审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六)妥善处理限放期结束未销完和收缴的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限放期结束后,零售业户没有销售完的未开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严防私自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基层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妥善及时处理收缴的非法制贩、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禁止将其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或长期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内与合格产品混库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