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合肥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0〕72号)、市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合政办〔2010〕18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办会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民生工程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和市直各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市各牵头部门)。
第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注重实施效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省、市有关文件和市政府与各县区、市各牵头部门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方式和考核分值。
(一)县区考核。实行分类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考核35分、“回头看”活动考核5分、单项考核40分、监督部门考核10分、社情民意调查10分。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组织,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考核在年底前完成。
2.“回头看”活动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组织,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回头看”活动组织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