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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充市嘉陵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与四川电网同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0〕1067号 2010年11月2日)


南充市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惠民利民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地方电网居民用户的电费负担,扩大城乡用电同价的受益面,减少大小电网电价差的矛盾,根据我省县级供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推进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南充市嘉陵区高坪供电公司、龙蟠供电公司供电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南充市嘉陵区高坪供电公司、龙蟠供电公司供电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电价(合表用户)每千瓦时0.5224元执行,暂不实行阶梯电价。

  二、南充市嘉陵区高坪供电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后,其价差金额核定为每年1040万元。为了减少同价工作对四川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影响,体现责任共担的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摊同价价差金额,省电力公司承担30%(312万元),南充市嘉陵区政府承担15%(156万元),高坪供电公司消化5%(52万元),其余50%(520万元)今后省上统一安排解决。省电力公司应通知下属南充电业局今后每年将价差金额832万元在结算趸售电费时按月等额扣除。南充市嘉陵区政府今后每年应将价差金额156万元按月等额拨付给高坪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政府、高坪供电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签订同价协议并严格遵守。

  三、南充市嘉陵区龙蟠供电公司供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与四川电网同价后,其差价金额核定为每年331万元。按照上述分摊原则,省电力公司承担30%(100万元),南充市嘉陵区政府承担15%(50万元),龙蟠供电公司消化5%(16万元),其余50%(165万元)今后省上统一安排解决。省电力公司应通知下属南充电业局今后每年将价差金额265万元在结算趸售电费时按月等额扣除。南充市嘉陵区政府今后每年应将价差金额50万元按月等额拨付给龙蟠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政府、龙蟠供电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签订同价协议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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