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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2010〕13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中职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10〕18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通知,请一并落实。

  一、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新生入学身体检查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各高校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和制定改进措施,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查处违规进行新生入学乙肝项目检测和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投诉,及时制止、纠正违规或侵权行为,并按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身体检查不得作乙肝项目检测。高校入学、就业体检要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则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需进一步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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