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建立健全村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自治区团委、妇联分别牵头,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三十九)市、县(区)党委要加强对移民新村村级组织建设的领导,民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因村级组织不健全、干部作风不扎实、党员作用不突出和移民政策贯彻不到位而影响移民新村的建设和发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民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九、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有关市、县(区)和自治区农垦局是生态移民建设的主体,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合力扶持,扎实工作,切实抓好移民新村的产业发展、村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工作,确保生态移民工程目标的实现。 (相关县区、 自治区农垦局负责。)
(四十一)自治区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好移民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办)要负责抓好生态移民项目区的规划编制、方案制订、项目衔接、资金整合以及建设中的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自治区移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四十二)凡属农牧林业、科技、水利、国土、交通、电力、沼气、危房改造、环保、商贸以及组织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广播电视、涉农信息平台等方面的项目,各部门都要优先向生态移民新村安排。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四十三)自治区扶贫办要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口定点帮扶、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结对共建扶持。 (自治区扶贫办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四十四)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确保移民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有着落、见成效。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四十五)对于在移民扶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移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的创业精神,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扶持下,积极建设美好家园,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