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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八)移民户的供电入户费由宁夏电力公司负责解决,自来水入户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农村自来水百村千户入户工程”资金中解决。 (宁夏电力公司、 自治区财政厅分别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三、加快发展后续产业
  (九)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生态移民新村后续产业,农牧林业部门要组织和引导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设施农业。支持发展大中拱棚和庭院经济,有条件的农户可发展日光温室,保证每户有1亩以上的设施农业。 (自治区农牧厅牵头, 自治区林业局、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大中拱棚每亩补助50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助8000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承担50%,发展改革委承担部分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厅承担部分从设施农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一)对覆膜种植马铃薯、西甜瓜,每亩补助地膜费60元。(自治区农牧厅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二)对种植枣树、枸杞等特色优势经济林的,每亩补助种苗费120元。 (自治区林业局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三)对发展养殖业,创建肉牛科技示范村或新建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园区)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农牧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四)对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自治区农牧厅给予补助。 (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五)自治区农业综合投资公司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向生态移民新村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农牧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六)鼓励、引导和支持移民劳务输出和自主创业,生态移民新区劳务输出每年稳定在2万人次左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四、切实促进节约用水
  (十七)生态移民新村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高效农业,提高用水效率。水利部门要优化人畜饮水和产业用水的配置,改革种植模式,大力发展覆膜种植,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耐旱作物。(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分别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十八)运用价格机制促进节水,鼓励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生态移民新村生产用水核定成本水价不足1元/立方米的,按核定成本水价收取,超过1元/立方米的,暂按1元/立方米收取;生活用水核定成本水价不足4元/立方米的,按核定成本水价收取,超过4元/立方米的,暂按4元/立方米收取。(自治区水利厅牵头, 自治区物价局、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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