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10]46号),全面推进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工作,现就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协助单位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惠农政策
(一)生态移民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自治区林业局、农牧厅分别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二)调整直补政策,将种粮、良种、农资、农机等直接补贴覆盖生态移民新村,按扬黄灌区现行补贴标准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农牧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三)金融机构要创新贷款模式,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放宽贷款期限,扩大贷款面,发行“惠农卡”。 (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相关涉农银行配合。)
(四)村级扶贫互助资金优先覆盖生态移民新村,对于入股困难户可实行赠股。500户以下的新村投放50万元,5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100万元,1000户以上的新村投放200万元的扶贫互助资金。(自治区扶贫办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五)在生态移民安置过渡期,优先把移民特困户纳入当地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移民做到应保尽保。 (自治区民政厅牵头, 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二、支持移民搬迁安置
(六)生态移民迁入区通过置换用于安置生态移民的土地,自治区财政按县(区)实际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
(七)对特困户、救助户、残疾人家庭等,以县为单位,按移民总户数的10%控制,由民政部门按程序逐户严格审核认定,登记造册,由县(区)分配小户型住房,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垫付。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与特困户签订借款协议,移民定居后,分期归还。资金确有困难的县(区)可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借款。(自治区财政厅牵头, 自治区农垦局、相关县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