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审批审核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行政审批评议考核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等项制度。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10.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各部门行政审批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每年组织对各部门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是否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和办理,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实现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县级以上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11.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查处机制。严格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行政审批违法、违规行为和审批不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四)坚持改革创新。
12.建立行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及有关研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行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协调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自治区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部门配合。)
13.推动“绿色通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设置“绿色通道”,实行“绿色通道登记卡”制度,做到“一次申报、集中预审、联合勘察、快速办理、全程协调、跟踪服务”。(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14.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理论研究和调研、论证等有关工作,稳步推进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