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九条 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黑龙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日)。
附表1:
总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 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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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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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m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的部位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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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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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按1/2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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