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2010]44号)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