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本级年检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年检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30项年检项目;调整24项年检项目(其中:合并同类事项17项为8项,调整实施机关1项,改变年检方式6项);保留59项年检项目。
对取消和调整的年检项目,各区、县(市)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工作监管,防止年检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特别要防止以检查等名义进行变相年检。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将年检周期、办理程序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管。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年检一律不得收取费用。要本着精简、效能、便捷的原则,改革年检管理办法,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市本级年检项目的清理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的年检项目清理改革工作。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2、调整的年检项目目录(24项)(略)
3、保留的年检项目目录(59项)
附件1:
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30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年度检查
| 市教育局
|
|
2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
3
| 公证员执业证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
4
|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
5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市司法局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市司法局
|
|
8
|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年检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9
| 《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审
| 市林业局
|
|
11
| 《医师执业许可证》年检
| 市卫生局
|
|
1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年检
| 市卫生局
|
|
13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年检
| 市卫生局
|
|
14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年检
| 市卫生局
|
|
15
| 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
| 市卫生局
|
|
16
| 粮食收购资格定期审核
| 市粮食局
|
|
17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年检
|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
18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年审
|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
|
19
| 旅行社业务年检
| 市旅游局
|
|
20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
| 市广播电视局
|
|
21
|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年检
| 市广播电视局
|
|
22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年检
| 市广播电视局
|
|
23
| 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年检
| 市广播电视局
|
|
24
| 湖南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年检
| 市广播电视局
|
|
25
| 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年度审验
| 市地方海事局
|
|
26
| 水路运输业许可证年度核查
| 市地方海事局
|
|
27
| 港口经营年检
| 市地方海事局
|
|
28
|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
| 市煤炭建材行管办
|
|
29
|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技术设施年度检查
| 市国家安全局
|
|
30
| 公路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
| 市地税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