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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强法制教育,各级司法部门要把残疾人保障法列入普法内容,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多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直接为残疾人服务的法律救助工作站。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畅通残疾人信访渠道,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残疾人的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优先予以答复。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鼓励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二十)逐步形成发展残疾人事业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优惠扶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优惠扶助有关工作,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优惠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服务部门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每一年的年初要根据辖区内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向残疾人发送该残疾人可享受优待扶助的重点项目通知单,并在当年底做出优免情况统计,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残联。

  (二十一)要加强残疾人组织机构建设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机构单列的残疾人联合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步配备专职或兼职残疾人工作者。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成立残疾人协会。要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关心、重视残联领导干部的成长进步,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六、其它

  (二十二)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在享受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三)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市)、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的内容落到实处,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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