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协调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各类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全社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五、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健全残疾人组织机构
(十七)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要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统筹协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地(市)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八)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要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残疾人组织体系。自治区、地(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有残疾人,县(市)残联要配备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法规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定、修订各项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