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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牧区要大力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各地(市)、县(市、区)要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制定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化。地(市)以上公共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播手语新闻节目。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没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所应专门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并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十四)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西藏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有序发展。积极引导残疾人特别是青少年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其体质,增加其信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体育活动场所。举办好全区各级各类残疾人运动会,发现苗子,培养残疾人体育运动人才。社会公众文化生活应广泛吸纳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大中专院校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对残疾人开放和服务。要组织残疾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残疾人特殊文化、体育人才。广泛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

  四、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宣传,强化公众扶残助残意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念,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要大力宣传扶残助残先进典型,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信心。要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和助残教育等内容纳入中小学德育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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