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应当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制度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把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失业、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残疾人联合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时,要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的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残疾人需求,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十一)加强专项扶贫工作,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列入优先扶持对象,将农牧区、城镇低收入贫困残疾人纳入整体扶贫开发规划,保证各级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开展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和优先人群纳入整体扶贫工作中,每年的扶贫资金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工作。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残疾人,并按最高扶持标准给予扶持。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倾斜。对从事劳动生产的农牧区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特别扶助,组织结对帮扶和志愿者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非农户口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牧民户口并符合农牧区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进行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及新农村农牧民安居工程等农牧区基本建设时,应考虑增设方便残疾人生产和生活的措施。村委会(办事处)在签办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方便残疾人行走及生产的土地调划给残疾人耕种。
(十二)发展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业,实施残疾人“阳光家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等服务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加大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要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住房。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地段、楼层安置和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对农牧区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救灾救济时予以优先照顾。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