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采取残疾人就业保护措施,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吸纳残疾人就业没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防护条件,在残疾人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选先进、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退休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企业在改制、重组、破产时,要优先为残疾人职工安排适宜的工作。确因生产技术条件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妥善做好重新安置工作和解决其基本生活。破产企业对残疾职工的遣散费必须高于其他职工,提高幅度应不低于20%,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基本生活。
各地(市)各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在总量中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给予优惠:1、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营业场地;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对残疾人申请的各类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对符合现行担保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贷款担保和财政贴息。3、依法减免下列税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残疾人组织或助残服务机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证明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所接纳的用于助残的社会资金和物资捐赠,免收所得税。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接受的国际捐赠物品,按程序报请减免关税;对于援建的服务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西藏的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独立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4、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4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