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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予以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飞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农牧区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同等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

  (六)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办法,对残疾人康复工作予以支持,逐步形成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

  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制定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包括假肢矫形器的安装)、康复训练等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给予救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为残疾人减免的有关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七)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砷、防氟改水、特需人群补碘、孕前期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大骨节病防治等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控制残疾的发生。搞好婚前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视母婴保健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对于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孕妇和新生儿,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产期保健,并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听力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早诊断、早发现、早干预的机制。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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