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加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专项制度安排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城乡社会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要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对象,应保尽保。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再给予适当补助。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金,应当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对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护理补贴。免收残疾人招工、报考公务员体检费。农牧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义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初装、维护费,减半收取收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等,只收取工料费,减免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积极研究制定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在困难企业就业的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补贴。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建立和完善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鼓励并帮助农牧区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残疾人参加各项医疗保险后,住院费应优先给予报销。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患者超出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区民政厅管理使用的本级彩票公益金应拿出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视、助听、助行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