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新办服务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出让手续。
五、深化改革开放
(十四)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以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重点,引导鼓励制造企业在生产的上、下游环节剥离生产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市场需求。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
(十五)加快推进服务业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服务业领域。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享受市属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六)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积极推进“大通关”工程,加快铁路口岸、电子口岸建设,提高通关效率。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快速提升离岸外包承接能力,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
六、强化人才支撑
(十七)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10个服务业实训基地,相关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由民间投资兴建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照市委市政府济发〔2007〕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将服务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列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等财政性人才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扶持范围。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代服务业人才需求的数量、结构、层次等开展专题研究,加大对人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研究提出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的专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