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严格落实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电、气、热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加强对服务业价格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资源性产品价格变动对重要服务价格的影响,为价格调控提供科学及时的决策参考。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和价格信息发布力度,广泛宣传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法规政策,增强服务企业的价格自律和依法维权意识。
(六)加强服务业收费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含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对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我市集资、贷款建设的收费路桥(合同期内的除外),严格执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济发〔2007〕12号)的相关规定,自收回投资之日起终止收费。
(七)建立政府采购服务产品制度。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逐步将会务组织、节庆活动、培训教育、统计分析、咨询论证、规划编制、法规起草等服务项目外包给行业协会或服务企业。研究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或企业服务的具体措施意见,对行业协会或企业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委托部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八)加强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贴息、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开展,为中小服务业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重点载体建设
(九)加强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重点服务业园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重大项目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4类经营性用地的,参照土地熟化成本,结合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属于工业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对投资额较大(原则上5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地方税收贡献大的重点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研究支持。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缩短项目开工前各环节手续办理时间。每年安排部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策划一批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