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低于20%,其余2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二)放宽投资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以及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扩大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探索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二、加强财税、价格政策支持
(三)加大服务业资金投入。2010-2012年,市级财政筹集3亿元以上资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扩大对本县(市)区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扶持。积极通过银行和政府基金联合贷款,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四)强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在现代物流、会展、旅游、金融、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外包、创业投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商贸餐饮、老字号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定期将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并通过市级媒体公布,指导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