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室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出口汽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产出函[2010]1305号《
关于2011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全市2011年度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起将不再进行年中资质调整,请各有关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根据各自出口计划,慎重选择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二、对于2009年和2010年1-9月汽车出口量均达不到50辆的生产企业,只可申请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三、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汽车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1-2家有实力的外贸公司,与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委托关系,并可酌情增加上述生产企业的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数量。
四、其他企业申请条件和产品管理范围维持2010年度管理不变。
五、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
(2)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企业目前出口的主要市场情况、在该市场建立服务网络情况、网点和服务人员数量、下一步发展计划等);
(3)2009年、2010年1-9月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由生产企业填写)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4)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请各出口汽车生产企业根据商务部通知要求,在2010年11月10日之前,将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报送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联系人:钱司玮
电话:52881527;传真:62704709
地址:娄山关路55号1802室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