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节水型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水务〔2010〕580号)
各区(县)文明办、各区(县)水务局、各区(县)计划用水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发展低碳经济的工作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部署,市文明办、市水务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加强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关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小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本市大力开展节水型小区建设试点工作,三年来共创建48家节约用水示范小区、859家节水型小区,取得了较好的试点效果。
“十二五”期间,上海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将由试点转为全面推进,现将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小区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围绕节能减排和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文明小区建设,发动小区居民参与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科学用水,养成居民良好的节水风尚,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根本上达到资源节约、人水和谐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1、至2015年,人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控制在160升/人·日;
2、五年内建成节水型小区1000家,重点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节水管理;
3、大力推进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到2015年集中更换50万只老式水龙头,优先考虑正在创建的节水型小区,使居民生活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95%。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评机构。将节水型小区考核全面纳入文明小区考核体系中,健全节水型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水务局(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市文明办领导担任。考评小组由市水务局(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市文明办、各区(县)文明办以及相关街道人员组成。考评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各区(县)文明办、各区(县)水务部门和街道文明办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