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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调用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跨设区市应急救援处置任务,经省政府或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省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负责指挥调度;调用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在设区市内开展跨县(市、区)应急救援的,经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后,由设区市应急救援支队负责指挥调度。

  (三)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与本级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及本区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保持信息沟通,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四)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要针对本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救援综合训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组织本区域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能力。

  四、应急响应

  (一)省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负责制定省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各综合性应急救援支队、大队负责制订应急救援分预案,分别报所在地政府备案。总预案和分预案应分送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

  (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接到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承担现场的临时指挥职责。

  (三)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要建立健全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急救援能力。

  五、保障建设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特点,按照公安部《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的应急救援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的配置,以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警地联储”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装备物资保障机制,并依托现有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应急救援队物资装备保障工作。

  (三)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本级公安消防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队伍指挥调度体系。

  (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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