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闽政办〔2010〕2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力量,提高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队伍建设
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基础上,以公安消防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构建统一领导、快速反应、优势互补、保障有力、协调有序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与应急救援机制。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加挂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牌子。
二、队伍职责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处置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日常训练等管理按照现有体制进行;在本区域参与应急救援时,接受本级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省综合性应急救援总队在省政府或省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承担跨设区市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