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设区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新校区或老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对老校区进行盘活;中等职业学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规定办理出让,取得的收益原则上用于新校区建设投入。因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中等职业学校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对中等职业学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并视情况重新安排土地供中等职业学校异地重建。
--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管理,对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10〕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有关规定,免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