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力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我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争取用3~5年时间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逐步增加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实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市、县(区)政府要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本级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会同工会,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省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省各市、县(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低于30% 的市、县(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五、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