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郑州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指:
(一)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变更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