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29号)
《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2日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
(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民政、国土、规划、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