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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地震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8号 2010年9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十二五"期间(2010-2015年),中国地震局所属流动测量队伍(含我省的流动测量队伍)将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交警部门查验放行,并协助解决测量人员住宿和雇用少量劳动力的问题。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允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可在单、禁行线通行。
  三、测量车辆可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允许卡车载人行驶(按照规定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监测确需采伐的少量青苗和树木等,由测量队按有关规定补偿损失费。四、请交通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乘机等方面提供方便。五、测量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政府及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测量地点在风景保护区时,请景区管理部门允许免费进入景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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