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矿山建设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矿山建设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七)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下井带班矿级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收工人监督,对无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人有权拒绝下井,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