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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东至达县南外镇、江阳乡、雷音铺森林公园,西沿铁山森林公园、幺塘乡至通川区复兴镇一线,北到通川区莲花湖至凤凰山景区到罗江镇和犀牛山风景区,南至达县石板镇到河市镇一线,涉及达县、通川区的17个乡镇(办事处)、90个村。重点公益林面积116224.92亩,其中达县64836.42亩、通川区51388.5亩。按权属划分,国有1388.2亩,集体和个人114836.72亩。国有重点公益林由经营单位实施常年管护,将集体和个人重点公益林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生态效益补偿面积114836.72亩,其中通川区51195亩、达县63641.72亩。

  重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的方式、强度和规模。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重点公益林禁止商品性采伐,因重点建设项目、林分更新或抚育间伐等需要采伐的,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严控制,依法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竹类重点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重点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四)经批准征占用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可以采伐。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工作原则

  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三个有利”的原则。即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坚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通过均山、均权、均利方式,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管护权、收益权,体现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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