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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15号)


达县、通川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护好城市及周边森林资源,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达州中心城市规划区及周边风景区所有森林纳入重点公益林管理,并将重点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四川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重要性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是森林分类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对于加快林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创建省级森林城市,不断优化和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级有关部门和通川区、达县要从坚持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心城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我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二、重点公益林管理的目标、范围和限制性经营利用规定

  (一)管理目标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将城市规划区及周边风景区所有森林纳入重点公益林管理,对森林资源进行全面保护,禁止商品性采伐,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实施生态效益补偿,实现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维护中心城区生态安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二)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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