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非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政府、财政及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账户、其他非受托银行账户或资金支付流向与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明显不符的;
(四)支付大额款项和将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上没有付款依据的;
(五)以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六)挪用住房公积金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
(七)其他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每年就承办业务和履行协议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市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备案,并抄送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受委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履行委托协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于次年一季度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市级监督部门。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公积金中心基本情况简介;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情况;公积金中心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举措;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包括个贷、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情况;不良贷款情况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采取的措施;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下一年度的管理运作计划及主要措施;对监督部门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改善管理运作环境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就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