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市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形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处理建议;发文机关和日期。
(十四)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市级监督部门,市级监督部门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工作记录;现场监督报告;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市级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行政监督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市级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立即向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市级监督部门建立年度通报制度。市级监督部门应完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管委会例会上通报年度检查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级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于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监督部门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监督部门应当自检查意见书或监督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被监督单位执行检查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的,市级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市级监督部门建议市政府作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加强帐户管理,严格控制账户开设,建立资金流向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机制。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使用资金时,有下列事项应及时记录、分析原因,并向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