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工作记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现场监督工作的记录编号;被监督单位名称;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八)核实检查证据。检查证据是记录反映现场监督工作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效力。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九)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编写现场监督报告。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根据现场监督工作记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写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工作情况;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意见和建议;检查组负责人签名和日期。
(十一)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现场监督报告完成后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应核实修正现场监督报告。
(十二)审定监督报告。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7日内,将检查报告报市级监督部门审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市级监督部门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市级监督部门应责成检查组说明情况或再行调查取证核实。
(十三)现场检查的处理。市级监督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对现场检查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形成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作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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