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银监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据管理职权对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分析全市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
(三)纠正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金融机构开立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银监局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进行监管;
(二)检查受委托银行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超批准业务范围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级监督部门制定公积金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联合审计检查计划;
(二)组织委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公积金中心或相关部门执行管委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举报问题及时向管委会主任委员报告,一般问题反映及时督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指市级监督部门中的一个或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非现场监督指市级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根据需要,市级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市级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市级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监督部门依照下列程序实施现场监督: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或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由某个监督部门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成员应由市级监督部门各抽调一人以上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